作者:主講│陳業鑫、整理│楊倩蓉 / 2016-06 / 圖片:一百隻熊

最近有幾個警訊,值得工作者與人資主管注意。

其一,勞動部5月初發布的統計顯示,受到景氣影響,3月份有21家企業實施大量解僱,過去企業大量解僱多發生在以外銷導向的電子業與傳統產業,但在這一波高達869人被解僱的工作者中,批發零售業幾乎佔去一半。

其二,4月底,邱素貞瑜伽傳出倒閉,將近70位員工遭大量解僱。無論後續情況如何,都顯示當消費者開始勒緊褲帶,食衣住行花費跟著減少,對各行各業所帶來的衝擊。如果景氣持續不佳,陸客來台人數又銳減,恐怕類似的情況還會再出現。

碰到企業因為經營不善,雇主必須終止勞動契約時,無論資遣或解僱,結果都是失業。在這個艱困的時刻,尤其需要了解自身的權益。

5事由+6情形,公司可解僱

《就業服務法》規定,雇主資遣勞工時,應於員工離職前10日,將資遣事由通報當地主管機關,不少企業人資部門經常忘記事先通報,難怪勞動局經常開罰單,對企業處以3~15萬元罰鍰。此外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,因員工年資不同,資遣有預告期,最長必須提前30日通知員工,或給付預告期工資。

通常企業會解僱員工的事由包括:

1.歇業或是轉讓時。
2.虧損或業務緊縮時,例如經濟持續不景氣,導致公司虧損。
3.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,一般指天災,例如日本熊本大地震導致企業停工。
4.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,例如FinTech(金融科技)衝擊傳統工作,產業轉型,勞工技術跟不上。
5.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這一點最常見,也最容易引起爭議。

另外,從雇主角度來看,如果勞工觸犯了以下6項情形,也可以解僱勞工:

情形1:

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例如求職時,對於雇主開出的條件,像是必須相關科系畢業或是5年以上相關經驗時,求職者謊報符合,或是學歷造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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