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主講│陳業鑫、整理│楊倩蓉 / 2016-06 / 圖片:一百隻熊
情形2:
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情形3:
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也就是說,當因為犯罪必須入監時,就可以解僱。
情形4:
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前提是勞雇雙方必須簽訂明確的勞動契約,且雇主有事先將工作規則送去主管機關核備。
情形5:
故意損耗雇主所有物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與營業上之祕密,導致雇主受到損害者。
情形6:
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。所謂曠職,指的是員工無故不到班,又沒請假,或是請假未附合理事由經雇主核准。
上述事由,雇主從知悉開始的30日以內就要預先告知解僱,如果超過時間,例如過了半年才回頭清算員工,法律會認為雇主已默認接受現狀,導致解僱無效。
大量解僱,企業須提報計畫
其次是企業大量解僱。關於這一點,由於台灣97%都是中小企業,所以我經常被問:受雇員工多少以上的公司才會適用大量解僱?答案是:只要在60日內,員工總數未滿30人者,解僱超過10人以上就符合大量解僱定義。
企業若要採行大量解僱時,需要做哪些事?
首先,雇主必須將解僱計畫於60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,並公告揭示。例如,中小企業員工人數未滿30人,因為最近經濟不景氣,2個月內裁掉10人以上,雇主必須在60天前提報解僱計畫給勞動局,否則將會被罰鍰10~50萬元。
進一步來看,如果大量解僱員工時還積欠退休金及工資,必須限期清償。一些沒有清償積欠員工薪資的企業,通常是經營陷入極大的困境,對老闆罰錢也沒用,所以法律可以直接限制負責人出境,免得他丟下公司潛逃。
以過去發生的「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事件」為例,負責人積欠員工工資、資遣費及退休金,卻丟下責任潛逃國外,嚴重損害勞工權益。為了記取歷史教訓,這幾年修訂的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》,就是為了防止類似悲劇重演。
當經濟環境不佳,公司在運作上又顯露警訊,工作者就要特別注意上述這些關於資遣及大量解僱的法條。如果企業不按照程序就予以解僱,勞工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,或向勞動局申訴,請求勞檢,至少爭取自己該得的補償和保障。


